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破申61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临建、高健,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何春生。

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7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628万元,登记股东为何春生(占股90%)、楼香娟(占股10%),法定代表人为何春生,公,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望道路**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反映:2016年11月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279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仍未清偿,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合法有据,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