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26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钟村,组织机构代码:5575494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望道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278292073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浙0726执6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4830号判决书已于2018年0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502294.4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26执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