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471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望道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龚卫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贵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贵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