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117号
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山西瑞达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应祖自2013年初至今一直在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汇隆花园C区1号楼2单元302房居住。被告***经常居住地系迎泽区,被告***住所地系杏花岭区,认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山西方联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A座603室,不应由该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原告以公司被工商吊销,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两股东对公司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司所在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