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3407号
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19。
法定代表人:***晓明,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立案。
原告浙江理想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诉山西方联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山西方联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409451元(案号:2012年浙杭商终字第523号);同年七月该案由太原市小店区法院执行。至今,原告未获任何清偿。据查山西方联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吊销,两被告为该公司股东怠于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故应由二被告对山西方联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山西瑞达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应祖自2013年初至今一直在太原市迎泽区居住。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系迎泽区,被告***住所地系杏花岭区,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