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430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市酒都大道文兴盛世龙城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EBH8X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B幢**1层1号[湘雅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南元宜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色田园小区3号1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UB975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元宜和商贸有限公司,**市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