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1执257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10号黔贵.曦城上品C栋1**30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B幢**1层1号【湘雅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仲裁字(2023)1153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5086.56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