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贝克尔建筑艺术石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B幢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贝克尔建筑艺术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银河广场E栋22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4民初5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够充分,适用法律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云南贝克尔建筑艺术石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无达成合同的合意,也未约定任何管辖条款,被上诉人提供《订货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我方并未盖章,签字人员也无我方授权,《订货合同》中印章内容是某某项目部,而项目部并非法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合同应属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也属于无效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昆明市呈贡区,本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是民事程序运作的前提,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在管辖权审理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涉案《山语城项目××订货合同》中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明确合同签订地,故该合同对管辖的约定属无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因上诉人未支付货款,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