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7200号
原告:云南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云南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