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朱某某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黔0102民初396号 原告:朱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2410.41元(从2022年8月3日起至被告归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6月8日为12410.4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承包**县第一民族中学运动场工程,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至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审计结算,发包方还欠付原告工程款654024.34元,经原告与发包方协商,发包方在2022年8月1日将欠付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现发包方已支付40万元的工程款至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该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并以各种借口占用原告的该笔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2日,案外人**县第一民族中学(发包人)与被告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某某公司承建黎平县第一中学运动场工程。 在原告的项目工作人员王某某和被告公司时任董事时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中,时某某向吴某发送消息:“刚刚凯里分公司负责人熊总给我回话,《贵州省**县某某中学》项目确系凯里分公司管辖项目,本次的《工程款收款变更说明》由分公司这边发起用章申请流程,后续款项收支亦有凯里分公司负责。你加一下熊总微信,直接跟他对接”。吴某向时某某发送消息:“您好王总,黎平一中运动场项目40万工程款昨天已经打到公司安全账户(公司名称: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133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支行)账上了,刚刚**凯里分公司许某某许会计打电话过来讲,她这边已经在钉钉发起拨款审批流程,凯里分公司这边负责人熊总已审批过到总公司财务总监(张总)那边就拒批打回来了,理由是因为凯里分公司的项目诉讼案子太多导致总公司账户被冻结,所以暂不支付该款,还请麻烦您这边帮忙协调下”。 吴某和被告凯里分公司员工熊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1日,吴某向熊某发送消息:“您好熊总,刚刚甲方来消息说40万已经转出到公司账上了,麻烦你请公司查一下到了没。”熊某回复:“我不知道当时你们找谁去对接的这个进账账户,你问下当时去办理的人。确定后你就直接跟我们财务联系,许某某,电话:180××******。”吴某后续向熊某发送消息:“您好熊总,刚刚问了许会计,她和总公司联系了,说款已经进账了,就麻烦你这边安排一下财务走钉钉办款审批入。”熊某回复:“你要拿你的支付计划出来,你找许会计要个表格,到时候还需要你们来签字的,总公司统一格式,要不钱不给拨。”吴某回复:“好的熊总谢谢,我和许会计联系,该走的流程我这边全力配合你。”熊某回复:“这个不用,你直接跟我们许会计那里进行对接就可以了,她提交钉钉后会告诉我通过的。” 吴某和被告凯里分公司会计许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1日,吴某向许某某发送消息:“您好许姐,这个账户是总公司孙哥提供的,我没他联系方式,就麻烦你这边请他查一下到账了没。金额40万。”许某某回复:“进了”。吴某按照许某某的要求提供了打款需要的材料,包括《**县第一民族运动场工程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县第一民族运动场工程情况说明》载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第一民族中学运动场工程于2012年12月6日参加投标并确定中标,朱某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与贵公司凯里分公司达成企业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该项目于2012年12月10日开工2013年5月2日完工,并于2019年5月8日完成项目结算审计定案,最终定审金额3654024.34元,项目施工期间已拨付施工进度款300万元,剩余尾款654024.34元,于2019年5月16日在贵公司开具发票交至甲方,甲方由于资金紧张至今未支付该笔尾款,现甲方资金缓解于2022年8月1日支付到贵公司账户。本项目工程材料款及人工费均付清,无欠款。现申请该笔款支付到项目负责人朱某某的个人账户。”《承诺书》载明:“本人朱某某,是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承担分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的盈亏。2022年8月2日收到的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该款是**县第一民族中学运动场工程项目工程款,请求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本人承诺收到工程款后及时支付项目的工程款、劳务费、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不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设备款等任何款项。如因民工上访、闹事,或材料商设备供应商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评估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我承担。”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曾经和被告签订过合同,但时间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合同已经遗失。管理费约定工程款的1.3%,按双方约定四十万工程款应当由被告扣除1.3%的管理费之后给我,我起诉的时候没有扣减。案涉工程很早之前就已经完工,已经投入使用十多年了,一致未付款的原因是业主没有钱给。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作为不具备相关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人,与有资质的被告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县第一民族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从在案证据来看,发包人已经于2022年8月1日将400000元款项支付至被告账户。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收取的案涉工程款应该在扣除1.3%的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归还给原告,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工程款394800元(400000元-400000元*1.3%=3948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被告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其未及时向原告进行返还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请求自2022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查,2022年8月一年期LPR为3.65%,故本院支持以39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工程款3948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9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8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6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320元,由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