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386号。
被执行人:山东丰茂都市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大涧沟西村国防基地西邻。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张竞,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山东丰茂都市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张竞、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永安
审判员田农
代理审判员*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