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133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