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335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285弄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信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