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4106号
原告:北京昊欣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发展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南章村3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
被告: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隆曦园2号楼1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包清泉。
原告北京昊欣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发展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昊欣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发展分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欣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发展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欣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发展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鹏杰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