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北天门大街以北,田泰电缆厂以南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黄山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魏烈华。
上诉人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梦丽
书 记 员 张 楠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北天门大街以北,田泰电缆厂以南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城黄山街008号。
法定代表人:魏烈华。
上诉人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金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梦丽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