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饶思霞、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8)川01行终664号
上诉人饶思霞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行初1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饶思霞称,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从事与人民群众利息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都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适格主体。二、上诉人请求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其为涉案工程所做的勘察设计(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等,纳入了突出公开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三、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中央企业如何公开政府信息早有规定,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中央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被上诉人“不予答复”的作法违反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饶思霞因其苗圃土地和房屋所在地山体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被通知暂停经营,而向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承接的“改建铁路重庆至贵阳线扩能改造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勘察设计相关的政府信息,认为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应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按程序办理”的答复实际是“不予答复”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息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规定,上诉人饶思霞所诉的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非《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亦非《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且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所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即各级政府及直属机构。上诉人饶思霞所诉信息公开事项并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所规定公开六大领域范围,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开的信息范围,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要求的企业信息,如: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构架、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企业增资等信息,并不包括上诉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事项。上诉人饶思霞以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适格,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饶思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何开元 审判员  郑 慧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