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3民初293号
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柳州市东环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898638384J。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7栋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7432602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通锦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诉被告四川中铁二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69元,由原告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负担。
审判长周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银彬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