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940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庄全明,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庄全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京
书 记 员 秦东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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