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722号
原告:广东绘华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眼村***1号博澳城墅璟湾1座二层商铺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爔,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三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绘华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绘华勘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