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设计院、山西征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17152号
原告:陕西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征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征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太原设计院、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交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