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68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燨,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3号楼十四楼1402-1410(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1705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院工程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水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燨,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海水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测绘费用2081323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813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0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27日为184116.15元,以后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0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网站上公告显示,第三人南海水投公司的南海区北村水系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松岗河、北村水系里水片)EPC工程项目由两被告联合中标。2020年3月底,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委托原告对南海区北村水系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进行测绘。工程项目进行期间,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对测绘工作的报价、工程量与原告进行确认,同时双方的相关工作人员亦通过微信群沟通工程进展。由于项目时间紧迫,且出于对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的信任,原告未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原告自2020年4月10日进场测绘,至2020年6月10日完成测绘并交付了相应的测绘数据成果,原告要求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支付测绘费用,但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却以数据存在误差为由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涉案的工程项目与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一致,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对测绘工作的报价、工程量达成合意,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完成了被告委托的相关测绘工作,被告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同时,由于该工程项目为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和被告中铁二局公司共同投标,双方形成了联合体,因此,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实质上是代表着该联合体与原告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相应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联合体共同承担,即被告中铁二局公司也应承担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由此可知,测绘活动只能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有理由相信,***并非以其个人名义承揽案涉测绘工程,故,***并非本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461.76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邢 早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