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用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发展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舒亚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2017)鄂028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便于本案执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2执他8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黄石××区滨江花园三处面积约为376平方米房产(实际面积以相关证件为准)以每平方米11000元的价格抵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本案债务本金。
二、以上抵偿欠款的房产由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签订此协议后两年内办理好相关产权证件转移到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办理此证件的税费全部由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余下欠款由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王能伙自愿在此协议签订后,从2021年起每年的十月一日前偿还150万元债务本金,直到以上欠款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利息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如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担保人王能伙、湖北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违反以上约定一次,则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担保人王能伙、湖北溥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所有的欠款本金和利息或恢复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04执57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人民陪审员  舒天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