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执异24号
案外人:***,女,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
被执行人:**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发展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61002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陆区牛角山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8848403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7月11日对执行其在被执行人**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因涉案的房屋已经解封,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