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528民初1907号
原告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博大劳务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秦立建设公司”)、陕西宏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剑制造公司”)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大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靖的委托代理人李永锋到庭参加诉讼到庭,被告秦立建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被告宏剑制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立建设公司签订的《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原告按约已履行其义务,且双方已结算,因被告秦立建设公司与宏剑制造公司就案涉工程产生纠纷,并已解除施工合同,故案涉合同无法履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应予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201000元未付,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应于结算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剑制造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一款(四)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据认证结果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秦立建设公司签订《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秦立公司承建的富平县宏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劳务工程项目,双方并对工程名称、施工工期、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履行中,因被告秦立建设公司及发包方宏剑制造公司存在纠纷,且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已解除,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5年8月20日,经结算,被告秦立建设公司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201000元,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宏剑制造公司的起诉。
一、原告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日止)。 本案受理费15618元,由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 人民陪审员  樊天赦
书 记 员  王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