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412887。
法定代表人:罗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7380L。
法定代表人:石胜军,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陕0528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1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618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涉及多起案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胜军限制消费。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文良
审判员  杨福涛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