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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6执4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陕0116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履约保证金8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2200元、执行费108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未开设账户,无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经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工商档案显示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房XX路XX号;经本院到该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搬离住所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李晓军
审 判 员 郝海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