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3民初333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住所地:汉台区XX路XX号。
法人代表:**,系该分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90。
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
法人代表:石胜军,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7380L。
第三人: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洋县XX村。
法人代表:强长虎,系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诉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宝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正承担。
审判长*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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