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2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解世德,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解世德之妻。
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解世德、高庙珍持生效的本院(2018)陕07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9167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极少存款且已被本院多案冻结,无互联网金融账户开户信息。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等登记信息。
2、经调查,被执行人工商档案证实其于2016年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汉中分公司则于2016年7月14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曾实地至其公司登记地寻找无果。其法定代表人**也无具体下落,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已通过面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本次执行中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文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齐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