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545-1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13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2968.75元,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公司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六

 

     马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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