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恢54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2968.75元,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公司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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