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3民初768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0月1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2年8月21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7380L。
法定代表人:石胜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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