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81执2683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公路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贺生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赔偿申请人**各项财产损失费53400.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及申请执行费72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81执2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扬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