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81执恢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公路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贺生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赔偿申请人**各项财产损失费53400.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及申请执行费7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55.9元(包括财产损害53400.9元、案件受理费1435元及申请执行费7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81执恢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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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扬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