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榆林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山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23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榆林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山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山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252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 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