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执3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77826,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市宏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5595393Q,住所地衢州市凯旋北路6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向陆勇。
被执行人: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4513930B,住所地衢州市凯旋北路6号1幢205室。
诉讼代表人: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徐东光,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徐志鸿,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余成钢,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向陆勇,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汪静霞,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宏泰贸易有限公司、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徐东光、徐志鸿、***、余成钢、向陆勇、汪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9000000元及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被执行人向陆勇、汪静霞、徐东光已报告财产,其余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另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余成钢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19年2月27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02执38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刘道平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施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