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浙西油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92号。
被执行人: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4513930B,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凯旋北路6号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严春元。
被执行人:衢州市浙西油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2541-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吉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子银,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吴吉忠,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赵文延,男,194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方一菲,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徐东光,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徐志鸿,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浙西油脂有限公司、王子银、吴吉忠、赵文延、方一菲、徐东光、徐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每月偿还至少10万元,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如逾期未未履行义务,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80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刘道平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