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37号
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商业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47782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圆,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资产保全部科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豪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盛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775113-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衢州市宏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559539-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向陆勇,总经理。
被告:衢州市新天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51393-0,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向陆勇,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余成钢,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余海红,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XX,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女,1964年10与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柯城商业银行与被告豪盛集团、宏泰公司、园林工程公司、***、向陆勇、***、***、***、**、***、余成钢、***、余海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于开庭前归还贷款本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一月二日法官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