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2922号之一
申请人:*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311室。
法定代表人:吉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205-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2922号民事裁定,冻结*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家港保税区永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蒋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