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3098号之一
原告:***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三力大厦205-2室。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几样暨阳中路13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忠。
原告***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16元,由原告***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