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2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205—2号。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珍,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1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步允超
书 记 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