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2民初13247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滢,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市政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朱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来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5月14日入职东来公司,东来公司未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9年8月25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12月31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4月14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20年7月1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医疗费8735元的50%。
***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与东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东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2010年10月1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东来公司支付***医疗费436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东来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给付义务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东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东来公司对仲裁裁决的各项工伤待遇数额本身无异议,但主张***发生事故源于其自身过错,因此东来公司不应承担工伤待遇。
本院认为,***为工伤职工,东来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医疗费436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合计124367.50元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