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2民初13247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滢,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市政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朱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来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5月14日入职东来公司,东来公司未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19年8月25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12月31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4月14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20年7月1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医疗费8735元的50%。
***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与东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东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2010年10月1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东来公司支付***医疗费436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东来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给付义务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东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东来公司对仲裁裁决的各项工伤待遇数额本身无异议,但主张***发生事故源于其自身过错,因此东来公司不应承担工伤待遇。
本院认为,***为工伤职工,东来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医疗费436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合计124367.50元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东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沈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