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申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高原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