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保字第8号
原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申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静宁路支行账号为104040723070帐户内存款780000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静宁路支行账号为104040723070帐户内存款7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秀霞
审判员郝辰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