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240号
原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106号海天新都4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申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票据纠纷一案中(票号10300052/24600650),原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祁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