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城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106号海天新都4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申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权利人***。
委托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汇票号为1030005224600650,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酒钢支行,出票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9日,到期日2015年7月8日,持票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朱继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田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