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5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641号
原告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能公司)与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能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2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12元,由原告宜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