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3民初1898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3253D。
法定代表人:严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阳光绿苑9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43624Q
负责人:单新叶。
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106号海天新都4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8892062Q。
法定代表人:申波。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六月日二十四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