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魏同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冯虔,系公司经理。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款项31175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754.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4576.32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已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抵偿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高原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