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晟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2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通近桥路**。

被执行人吉***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暂未能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佳峰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孙永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