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2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通近桥路**。
被执行人吉***爆破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暂未能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佳峰
审判员 孙国军
审判员 孙永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