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020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099号7幢211-4(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公路3129弄8号343-5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第三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020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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