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奇巧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955号
申请人:四川奇巧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裕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志,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区新工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奇巧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奇巧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810.9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奇巧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奇巧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356810.98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宁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家园路分理处,账号:22×××67;2.开户行为成都银行沙湾支行,账号:10×××52)。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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